-
機構會員
每間機構會員可借共30項物品。借用圖書、視聽教材及影音器材期限均為1至14天。每項物品可續借2次,但只限於未被預約的物品。續借期限為 1至14天。
-
個人會員
每位會員可借10本圖書。借用期限為14天,每本圖書可續借4次,每次期限1至14天。
-
視聽教材/影音器材借用
1.1 預約服務
-
所有視聽教材/影音器材均設有預約服務(圖書除外) 。
會員可預約之資料類型限於視聽資料教材/影音器材,如圖書及只供參閱的期刊等則不適用。
會員可選擇在會員可選擇在60日內的任何一個日子預約物品,及在任何時段內只可預約該項物品1次,可預約期即借用期為1至14日,會員不得預約其已借用中的物品。
-
傳真預約
會員須將已填妥的「借用/預約續借資源申請表格」傳真至本中心,並須得到中心的傳真回覆作實,方可親身或委託他人,攜同已作實的表格及有效的會員證按期到中心領取借用的物品。
-
網上預約
會員可登入本中心網頁( flerc.swd.gov.hk ) 辦理預約手續,並須親身或委託他人攜同於網上自行列印的「預約記錄」及有效的會員證按期到中心領取借用的物品。
-
會員須於借用期的首2個工作天內到中心領取預訂物品。如未能於指定期限內領取,該項預訂申請將會被取消。
1.2 即時借用
會員須出示有效會員證方可即時借用資源,但須視乎該物品是否已被預約。
-
-
圖書借用
2.1 圖書不設預約服務。會員須出示有效會員證,辦理借用手續及使用圖書館。
2.2 研究報告、期刊及其他參考資料,只供在中心內查閱,不設外借。
-
續借手續
3.1 傳真續借服務
會員可於借用期第2天至到期歸還日,填妥 「借用/續借資源申請表格」,傳真至本中心,並須得到中心的傳真回覆,方為作實,而續借成功與否取決於該項物品是否已被其他會員預約。若所借物品未能成功續借,會員須將物品按歸還日期交回本中心。
3.2 網上續借服務
會員可於借用期第2天至到期歸還日,透過本中心網頁 (flerc.swd.gov.hk) 辦理續借手續。若所借物品未能成功續借,會員須將物品按歸還日期交回本中心。
3.3 親臨本家庭生活教育資料中心辦理續借
會員可於借用期第2天至到期歸還日,親身或委託他人並攜帶續借的物品及有效會員證到中心辦理續借。
-
會員須檢查清楚所借用的物品。一經借出,會員須在借用期間對所借的物品負上全部責任,並須妥善保管及使用。如有損壞或遺失,會員須支付修理或更換的費用。
-
會員須在借用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歸還所有借用的物品。 會員如:(i) 遲還15項物品;或(ii) 遲還任何物品超過28天,其借用資格將會即時無效,直至交還所有遲還物品後的30日,才可恢復借用資格。
-
任何人士如多次損壞所借用的物品或經常逾期交還物品,除非有合理原因,否則本中心有權拒絕其以後的借用申請。
-
所有借用物品只供非牟利教育活動使用。
-
未經本中心批准,任何人士,不得複製本中心外借的物品。
- 會員須檢查清楚所借用的物品。一經借出,會員須在借用期間對所借的物品負上全部責任,並須妥善保管及使用。如有損壞或遺失,會員須支付修理或更換的費用。
- 會員須在借用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歸還所有借用的物品。 會員如:(a)遲還15項物品;或(b) 遲還任何物品超過28天,其借用資格將會即時無效,直至交還所有遲還物品後的30日,才可恢復借用資格。
- 會員屢次違反借用守則或遺失/損壞借用物品,本中心有權要求會員退出服務。
![]() |
|
地址: |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4樓 |
(灣仔港鐵站A4出口轉左) | |
電話: | 2835 1949 |
傳真: | 2572 2248 |
電郵: | flercenq@swd.gov.hk |
本中心開放時間:
星期一至星期五:
上午8時45分 至 下午6時
星期六、日及公眾假期:
休息
圖書館


存放各種家庭生活及相關服務的圖書、雜誌及參考資料、以供中心會員閱覽及借用。